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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发文日期:2019-04-10
单位:南阳区公安总局 文号:警直纪发〔2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出国(境)定居的,应在出国境前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户口;属于暂时出国(境)的(如探亲、访友、留学、工作等等),根据2003年公安部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的规定,可以不注销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出国(境)定居的,应在出国境前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户口;属于暂时出国(境)的(如探亲、访友、留学、工作等等),根据2003年公安部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的规定,可以不注销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出国(境)定居的,应在出国境前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户口;属于暂时出国(境)的(如探亲、访友、留学、工作等等),根据2003年公安部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的规定,可以不注销户口。
已签收单位共0个,未签收单位共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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